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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盟新盈农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及《云南农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设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确保完成公司(垦区)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降低建筑造价成本,提高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为职工提供安全、舒适、适用的居住环境。逐渐改善公司危旧房改造和廉租房建设的任务,实现垦区职工居住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的目标。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以职工个人投资为主,政府扶持、总局和建设单位支持为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2.结合农场小城镇和新农场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环保、节地、节能生态的原则。
3.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自建公助。
4.适度保障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效解决垦区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及住房安全问题作为提高垦区职工居住水平、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工作。抓好规划设计、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和监督检查四个重要环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步伐,逐步改善垦区职工住房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
组 长:刀会昌
副组长:岩冷、罗忠军
组 员:许金和、彭进华、岩它、杨恩鹏、李润明、周长娣、黄意景
下设办公室在计划投资部,由罗忠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有:汤荣武、倪建一、刘兵(计划投资部)、郭兆志,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档案管理、财务对账等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根据建设需要,带领和监督保障性安居建设项目办公室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内容与规模、招标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环境评价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做出书面说明。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提高环境质量、突出新农垦、地方及功能齐全的特色、创新设计的理念,实施方案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对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编制、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进行说明。同时,提供不同类型的图纸,供职工自建房屋时选用。图纸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标准以及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既要体现新农垦的文化内涵,又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既要考虑现实需要,又要兼顾长远发展,特别要充分考虑农场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合理降低建设成本。
第六条 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公司(农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投资部,办公司成员由计划投资部、财务室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计划投资部主任或负责人兼任。
招标工作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负责公司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2.各生产队负责人及建房员工或承包人代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施工队实施项目建设。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工程领导小组或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
3.指定各生产队要专人负责定期向公司危房改造项目建设进度信息,汇总后上报工程领导小组。
4.整理建设项目归档材料并分类立卷,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建房补助资金发放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全部档案材料。
5.归档材料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项目建设会议纪要、规划设计、员工或承包人申请。
第七条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
第八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标准分别为:①危旧房改造工程:中央每户补助9000元、地方配套6000元;②廉租房按县政府文件补助标准执行。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标准发放补助。
第三章 建设范围
第九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对象原则上为生产队承包人、危旧房的职工(退离休人员)、长期合同工、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等人员。包括2008年自行对所居危房进行改造已竣工但未验收,且达到公司危房改造标准要求的。
第十条 公司危房改造标准:房屋的上下牵梁需由钢筋混凝土浇铸而成,房屋结构最低为砖木结构,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公司危房改造项目按员工或承包人自建公助的原则实施。危房改造由员工或承包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报单位批准后建房员工或承包人按公司所提供的图纸或公司危房改造标准自行请施工队建筑房屋,待房屋建成后由公司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对其发放国家及省政府的建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建设生产队队长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队委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生产队危房改造项目的落实、进度上报、与施工队的配合情况及最后的完成情况等都将列入公司当年的队委绩效考核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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