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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实施办法
为打造忠诚有为、锐意进取的干事拓业环境,鼓励和保护公司的干部员工锐意改革创新、大胆作为兴企,助推西盟公司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容错机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容错基本原则
(一)坚持遵纪守法,忠诚利企;
(二)坚持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三)鼓励改革创新,迎难而上;
(四)坚持依法容错,维护稳定。
二、容错区分
(一)把先行先试出现的错误与明知故犯的行为区分开来;
(二)把国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决策部署的行为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区分开来;
(三)把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行为区分开来。
三、建立容错鉴定组和回访组
(一)鉴定组
组长:公司纪委书记。
组员:公司党委政工部负责人、公司纪检室负责人、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公司计划投资部负责人、公司民族工作部负责人、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公司风控专员。
(二)回访组
组长: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组员:公司政工部负责人、公司民族工作部负责人、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公司风控事务专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公司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鉴定组鉴定,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因集团公司制度调整、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六)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勇于担当,出现一定失误或矛盾的;
(七)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八)根据公司的决策部署大胆工作,因无经验可寻,而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五、容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实施项目在公司战略部署内或经公司党委会批准的;
(三)遵循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谋取不私利的;
(四)没有与他人串通,损害公司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六、容错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部门或当事人认为符合本实施办法容错情形之一的,向鉴定组提交申请。
(二)调查核实
对符合容错情形的,鉴定组根据申请人的职务和岗位,抽调组员开展调查工作,核实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及容错必备条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形成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
根据调查报告和有关改革工作进行的必要性、认可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应当容错,经充分讨论后,做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部门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在公司公示栏公开说明。
(四)跟踪回访
对做出容错认定的部门或个人,无论认定结果是否容错免责,均定期做回访谈心、教育疏导工作,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帮助其查找原因,改进工作。
七、容错鉴定组对反映问题失实,或收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查处,打击制造谣言、诬告陷害的行为和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查实由他人或群体造成的恶劣影响和损失,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在容错认定后,以下情形中不受影响:
(一)公司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对部门、个人评优不受影响;
(四)对确需追责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减责。酌情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九、本办法由纪检室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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